(一)公民申办护照须提交的材料。
公民因私出国申办《护照》均须提交《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交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军队干部因私事出国免去户籍证明和身份证,须提交《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二)变更护照须提交的材料。
护照的变更主要有四种情况: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加注。
l、护照的延期。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护照有效期可延期两次,每次五年。申请时填写申请表,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其它必要材料。
2、护照的换发。护照签证页用完,或护照被损坏,或护照出现质量问题,持照人可申请换发。申请换照时填写申请表,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及护照原件及其它必要材料。
3、护照的补发。我国公民在出境前或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申请补发护照,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和护照遗失的登报声明及其它必要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4、护照的加注。对已制发出的护照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持照人出生日期或拼音名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和原件以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公民申办《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须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交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另根据不同的赴港澳事由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探亲。
1、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此范围可由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控。
2、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商务。
受理申请的范围: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及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此范围可由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控。
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材料:
l、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 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3、申请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四)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进入许可或者就业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