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爆破作业企业,并给爆破作业企业提供资质和文件;(煤矿和非煤矿山、采石厂等必须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法人身份证件、矿长身份证复印件、聘请涉爆作业人员合同书或委托书。老百姓炸屋场地基等,只需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报派出所备案即可)。
第二步:爆破作业企业给公安机关提供备案资料;(除企业或个人提供资质外,爆破作业企业还必须提供: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作业证、保管员作业证、押运员作业证复印件,爆破方案或爆破设计说明书;爆破作业企业法人与派出所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爆破作业企业法人与“四员”签订全管理责任书等)爆破作业企业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实行许可制。爆破作业企业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必须符合《小型民爆仓库标准》,对爆破作业企业新建的民爆物品仓库,由爆破作业企业书面提出申请,由县公安部门按《小型民爆仓库标准》指导其建造,修建完毕后,由爆破作业企业书面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仓库、储存室的建筑平面图、四邻距离图、安全设施图、避雷设施检验报告,消防意见书,储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说明书,经县公安局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已建的民爆物品仓库,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房进行检查,对相关安全设施不具备条件的,责令整改,对不符合标准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步:填写《爆破作业开工审批表》(政府安办、国土、安监等部门、派出所、公安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四步:爆破作业企业在派出所领取并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爆破作业企业、派出所、治安大队签署意见);
第五步:爆破作业企业凭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和单位卡通过民爆信息系统,办理购买证。
